(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完善我市创业投资体系,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设立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原"重庆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及其投资收益、市财政新增投入及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重庆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天使引导基金。
第四条 天使引导基金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原则,吸引和集聚天使投资管理机构,引导区县、园区及各类社会资本,以参股的方式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五条 参股基金按市场化方式管理运作。由天使投资管理机构对投资价值进行专业判断,筛选优秀项目进行投资,为被投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以实现投资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在合适时点选择投资退出方式,实现投资收益。
第六条 参股基金主要对先进制造、大健康、互联网、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管理职责:
(一)审批参股基金设立、退出、清算等方案;
(二)审批天使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三)对天使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 天使引导基金公司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天使引导基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拟订参股基金设立、退出、清算等方案;
(三)拟订天使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四)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控制度;
(五)做好参股基金增值服务;
(六)负责对参股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加强天使引导基金退出管理,增加天使引导基金的流动性,提高使用效率;
(八)按季向市科委、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提交《天使引导基金的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天使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九)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参股基金的设立及管理
第九条 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天使引导基金对参股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规模的30%。参股基金的其他出资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募集。
第十条 参股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在重庆注册;
(二)基金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
(三)参股基金投资于重庆的资金额不得低于天使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参股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规模的15%,原则上不成为控股股东;
(四)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银行第三方托管;
(五)按照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在重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参股基金规模的1%;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及投资管理经验,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投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高管人员无重大过失记录;
(三)在参股基金中出资不低于1%;
(四)管理机构在完成参股基金规模80%的投资后,方可募集设立其他基金;
(五)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十二条 参股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天使引导基金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励:
(一)参股基金存续期结束退出后有收益;
(二)参股基金投资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资于重庆的资金额不低于天使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奖励金额为参股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重庆且成立不超过5年的初创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所获得的投资净收益中,天使引导基金所得部分的20%。以天使引导基金在参股基金中实际获得的投资净收益为限。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三条 参股基金的托管银行应当负责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按照托管协议定期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天使引导基金和参股基金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股票(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清算或收益分配获得的股票和资产等除外);
(二)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业务;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五)参股基金不得投资于房地产、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投资的行业。
第十五条 天使引导基金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天使引导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