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天使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对参股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天使引导基金公司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损失风险而未及时报告和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经营的,天使引导基金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