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旨在明确汽车生产者对缺陷汽车的召回责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一、汽车缺陷的定义
汽车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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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车召回的目的
汽车召回是指汽车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三、汽车召回实施主体和措施
汽车召回实施的主体是汽车生产者,《条例》中规定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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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召回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五、生产者的召回义务
1.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若确认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至生产、销售,并实施召回。
2.生产者应当将生产者基本信息、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因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更换维修的信息、境外召回的信息等重要信息报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3.生产者应当配合调查缺陷,提供调查所需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也应当配合调查。
4.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六、消费者如何参与到汽车召回活动中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2.消费者应当配合汽车生产者实施召回。
3.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召回信息、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认知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远离缺陷伤害。
4.消费者可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dpac.org.cn和微信公众号(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报告汽车产品相关缺陷线索。
(院缺陷产品中心供稿、科技与信息部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