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部(室),各专业检测中心:
经院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2010年12月15日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规范“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促进我院“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以提高城乡妇女素质和塑造女性形象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总战略,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引导广大妇女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为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充分体现职业文明、创造突出工作业绩的先进集体。
第五条 巾帼建功标兵是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业务技能熟练,有奉献精神,在巾帼建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女性。
第六条 检测院符合创岗条件的各部门、专业检测中心、分院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岗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七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50%以上,而且岗位主要负责人中有一位女性。
第八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创建工作纳入部门整体工作计划中,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有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
第九条 岗位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技能熟练,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发扬“四自”精神,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有获得岗位能手、服务明星和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十条 工作场所标识明显。有便民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工作环境保持整洁、美观,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 岗位文化建设突出。有明显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并经常组织岗位成员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创建活动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队精神,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第十三条 工作创新,业绩突出。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评价好。
第十四条 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考核内容和管理方法。
第三章 申报认定 表彰激励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原则上,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 应先获得县(市、区)级或行业“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
申报程序:创建部门向院巾帼建功活动小组提出申报,并填写申报表格,巾帼建功活动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小组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认定、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