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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关于印发“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党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2/16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各分院、部(室),各专业检测中心:

经院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2010年12月15日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规范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促进我院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以提高城乡妇女素质和塑造女性形象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总战略,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引导广大妇女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为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充分体现职业文明、创造突出工作业绩的先进集体。

第五条  巾帼建功标兵是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业务技能熟练,有奉献精神,在巾帼建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女性。

第六条  检测院符合创岗条件的各部门、专业检测中心、分院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岗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七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50%以上,而且岗位主要负责人中有一位女性。

第八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创建工作纳入部门整体工作计划中,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有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

第九条  岗位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技能熟练,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发扬四自精神,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有获得岗位能手、服务明星和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十条  工作场所标识明显。有便民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工作环境保持整洁、美观,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  岗位文化建设突出。有明显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并经常组织岗位成员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创建活动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队精神,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第十三条  工作创新,业绩突出。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评价好。

第十四条  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考核内容和管理方法。

第三章  申报认定  表彰激励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原则上,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 应先获得县(市、区)级或行业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

申报程序:创建部门向院巾帼建功活动小组提出申报,并填写申报表格,巾帼建功活动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小组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认定、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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